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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生于2000年****日,四川省仁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6时许,时某某(男,57岁,本案被害人)在绵阳市涪城区涪华路“粥香园”快餐店工作时,放在收银台处一部价值人民币1722元的白色OPPO牌手机被盗走。2019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眉山市。

本院认为,本案中盗窃并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所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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