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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8时许,付某某在霍邱县**镇**路**超市门前,将屠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金彭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彭牌三轮电瓶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3940元。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无精神病,对于盗窃电瓶三轮车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4月8日,付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三轮电瓶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屠某某,付某某赔偿屠某某2000元,取得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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