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金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付某某夫妻修建其位于**镇**村新房,雇佣刘某某、陈某某、展某某(另案处理)在自家施工建设。因建设中需要地沟盖板,2019年9月13日20时许,尹某某、付某某让其女婿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农运车,要求工人刘某某、陈某某两人帮忙。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三人在尹某某家东边**川**工地上偷盗水泥盖板23个,将偷盗的水泥盖板全部拉到尹某某家用于铺地沟。2019年9月15日,尹某某、付某某夫妇发现工地还缺些水泥盖板,当天20时许,尹某某、付某某夫妇又叫上工人刘某某、陈某某、展某某,尹某某雇佣同村的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李某某的铲车,尹某某、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展某某、李某某先后往返两次在**川**工地盗窃水泥盖板15个,后尹某某将偷盗的水泥盖板全部用于自家新房建设。尹某某、付某某等人两次共盗窃**川**工地的水泥盖板38个。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对被盗的单个水泥盖板进行价格认定,单个水泥盖板的价格为70元左右,被盗总价值2660元。案发后,尹某某、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8000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金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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