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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号**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长岛区外卖配送统一放置点,将“永辉生活”员工曹某某放在该处的外卖盗走自己食用。所盗窃外卖包含彩食鲜香菜4把、彩食鲜真空莲藕4份、屠夫状元排骨6盒、国产香蕉一袋、西兰花一份,价值累计人民币178.75元。

2、2020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上东区西门外卖配送统一放置点,盗走“永辉到家”员工曹某某放在该处的外卖和“朴朴”员工刘某某放该处的外卖自己食用。所盗窃外卖包含鲜伊品猪肋猪排一份、银祥豆腐皮一份、白雪蜜瓜一份、王家渡午餐肉肠一份、潮汕鲜切牛肉-肥拼一份、银祥内酯豆腐一份、沈佳农有机绿豆芽一份、福州五城区惠普口罩10个装一包、潮汕鲜切牛肉-五花趾一份、银祥卤水老豆腐一份,价值累计为人民币145.89元。

3、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上东区西门外卖配送统一放置点盗窃“永辉到家”员工曹某某放在该处的外卖自己食用。所盗窃外卖包含青梗花菜2盒、彩食鲜菜苗1份、亨通无公害小白菜份、彩食鲜空心菜1份、明虾1份、鲜活花蛤2份、屠夫状元鲜猪肉丝1份、百洋猪肉脆骨丸1份,价值累计为人民币12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鸡蛋、红色上衣、黑色上衣一件、黑色运动鞋等物证照片;

2、订单详情、委托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曹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榕价认通[2020]90、91、93、96号关于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复函;

6、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三次盗窃累计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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