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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汉族,在校×学生,身份证号4210812000********,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系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2020年5月26因,涉嫌盗窃罪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而且双方有远方有亲戚关系。2020年5月6日,付某某与吴某某及二人共同朋友陈光、刘涛、毛代飞一同在华容县**镇网吧上网,5月6日晚付某某、吴某某等人入住到华容县城市广场途派雅酒店501房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在睡觉前将其一部Iphone11苹果手机放在床头柜上,5月7日8时许,付某某起床准备用自己的手机上网课,看到吴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手机,便想到盗窃吴某某的手机去换钱后还自己的网络上欠的贷款,付某某随即趁吴某某等人在睡觉之际盗走吴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手机后离开房间,并乘车回到自己位于湖北省石首市的家中,付某某再将盗来的手机以36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转转”二手交易APP平台,付某某将非法所得的3680元中的3000多元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网贷,剩下的约600多元应于了日常开支。经华容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苹果手机被盗时价值4860元人民币。

付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其家人主动向吴某某赔偿了损失,被害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谅解书,湖北青年职业学院也出具了付某某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赔偿到位,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又系在校×学生,没有曾经故意犯罪和违法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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