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万晓,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三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李某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私卖浙江**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货物,得款67万余元。其间,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作为仓管员,在明知李某某私卖公司货物的情况下,帮助修改电脑中记载的货物数据,收取李某某财物40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李某某和付某某均主张二人之间不存在通谋;第二,基于李某某、付某某二人在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付某某对李某某比较信任,且李某某在要求付某某修改数据时谎称部分货物已通过天猫渠道售出;第三,付某某和李某某的获利金额不成比例;第四,付某某对四千余元的获利有其合理解释。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付某某存在犯罪故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依法返还给付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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