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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82********,汉族,初中文化,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作为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因公司进项不足,以支付5.5%开票费的方式收用宁波市北仑**油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2151130,发票号码05676621,价税合计400000元,进项税金58119.66元。该发票于2015年11月抵扣,导致少缴增值58119.66元。宁波**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预缴增值税58119.66元,2019年8月30日缴清企业所得税80631.42元、城建税及附加6974.36元、滞纳金78830.31元、罚款114255.5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作有罪供述,但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没有其他证言予以印证,且无资金回流记录,无法排除存在实际货物交易的可能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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