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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30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分别组建团队从事平台诈骗,并从他人处引入“**商城”“**商城”等平台。该平台以买卖金丝楠木、绿松石等虚拟商品指数等为名,以虚假宣传、冒充专家、指导老师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开户投资,后通过让被害人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控制指数涨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投资资金。

郭某某等人以诈骗小组的方式组建诈骗团队。组长负责全组业绩管理、考勤等,并从全组业绩中提成。业务员负责拉被害人到平台投资,并以水军、指导老师身份骗取客户加大投入等骗取客户资金,从客户亏损中获取提成。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长沙市岳麓区沈某某(另案处理)组担任业务员。付某某共骗取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13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付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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