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庙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以19万余元的价格向河东区八湖镇古沂庄村的刘某甲售卖一台欧旗牌XSF1454型号的拖拉机,将实际售价13万余元一台的拖拉机发票金额开成193000元,并将发票购买人登记为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乙,以便刘某甲得到5760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刘某甲以其父亲刘某乙的名义将虚假发票送至河东区农机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后河东区农机局将57600元拨付至刘某乙的个人账户。
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向河东区太平街道大刘寨村的刘某丙售卖一台东方红牌LX1504型号拖拉机,将实际售价为17万多元一台的发票金额开成210600元,以便刘某丙获得6300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刘某丙将虚假发票送至河东区农机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后河东区农机局将63000元拨付至刘某丙个人账户。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向河东区太平街道东张屯村安心农机服务社的郭某某售卖2台欧旗牌XSF1504型号拖拉机,将实际售价为14万多元一台的金额开成211000元,以便郭某某获得两台拖拉机共计12600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郭某某将虚假发票送至河东区农机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后河东区农机局将126000元拨付至郭某某个人账户。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向凤凰岭街道义和岭村的刘某丁售卖一台东方红牌LX1804型号的拖拉机,将实际售价21万余元的拖拉机发票金额以刘某丁父亲刘某戊的名义开成303000元,以便刘某丁获得9083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刘某丁使用虚假发票至河东区农机局申请农机补贴,河东区农机局将90830元农机补贴拨付至刘某戊个人账户。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向河东区汤河镇桥头村效来农机服务社的张某某售卖一台东方红牌LX1804型号拖拉机,将实际售价为21万多元一台的金额开成303000元,以便张某某获得90830元的国家农机补贴,张某某将虚假发票送至河东区农机局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后河东区农机局将90830元拨付至张某某个人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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