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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06年9月为套取国家移民后期补助款,明知其女儿(郭某某,身份证号码4108832003*********)有户口的前提下,利用虚假出生证明为其女儿重复补录户口(林某某,身份证号码4108832003********),2006至2019年度以林某某名义骗取国家移民后期补助款8100 元。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将犯罪所得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将犯罪所得退还孟州市移民服务中心,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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