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池某某、林某某等人在**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该公司配发的手机和电脑同步登陆微信号,然后通过微信号主动添加受害人为微信好友。接着,池某某、林某某等人按照虚构好的“作公益、伤心、失恋”等情形在不同时间段将已编排好的内容和配图发给受害人及微信朋友圏,接着再虚构“失恋后去福建外公家看外公外婆、逛茶山”等之类内容和配图发给受害人及微信朋友圈。骗取受害人同情和信任后,便以为庆祝外公生日给对方挑选茶叶,希望满足心愿给外公惊喜等为由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其中何某某(另案处理)是**商贸有限公司的老板,池某某是**商贸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林某某是**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付某某是公司客服人员。2018年7月17日,湛江市公安局部署的“5.12专案”(飓风44号集群战役)统一抓捕行动中,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41号楼408房**公司内抓获被告人池某某、林某某等人。民警现场扣押到作案用的电脑、电话卡等物品一批,赃款65000元。
经统计,**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6月24日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骗取钱财的金额总共297585.43元。其主要诈骗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31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38829.28元人民币
二、2018年6月10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6585.83元人民币
三、2018年6月13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7931.16元人民币
四、2018年6月14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8075.3元人民币
五、2018年6月15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8160.52元人民币
六、2018年6月16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8884.94元人民币;
七、2018年6月17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7849.96元人民币
八、2018年6月18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3699974元人民币;
九、2018年6月19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4303.91元人民币;
十、2018年6月20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1221.93元人民币;
十一、2018年6月21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19592.24元人民币;
十二、2018年6月22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0430.72元人民币;
十三、2018年6月23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4345.82元人民币;
十四、2018年6月24日,**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受害人高价销售劣质茶叶的金额是24374.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电话卡等物证;2.劳动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池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谢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另案移送法院依法判处。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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