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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7********,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正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移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4日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指定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正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卷三册。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正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定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二次退回正定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定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3日撤回起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以民间借贷名义放款给被害人郑某某,在郑某某难以按期还款后,付某某陆续找到杜某某、段某某,以杜某某、段某某的名义先后借款给郑某某以偿还前期债务,债务累计达100万元。并通过与郑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恶意设定违约条款的方式,查封郑某某的房产。经查,在2017年12月郑某某已偿还付某某一方7万元本金的情况下,付某某仍在2018年4月清算债务时将该7万元本金及衍生利息共计86800元计算在内,要求郑某某归还其100万元,后郑某某无奈以房产抵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本院认本案指控付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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