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81200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1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4日侦查机关退查后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应聘进入任某某(另案处理)的“**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在任某某、耿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和指使下,参与有组织的网络诈骗活动。在犯罪活动中,该通过以虚假身份与男性被害人聊天,以谈感情、拉关系、提供虚假返利收益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下载 “芒果优选”购物APP购物平台软件并注册会员,后由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购物平台提交虚假购物订单,让被害人能够获取购物返利,进而继续虚构大额订单,诱使被害人继续缴纳会员升级费用,为犯罪组织骗取被害人缴纳的会员费用提供帮助。经审计:2019年12月,付某某直接参与对被害人韩某某等4人的诈骗,诈骗金额共计5452元,返还被害人420元。案发后,付某某退缴赃款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参与组织犯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查委员会研究,对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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