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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5173网络平台(一款线上交易平台)发布了王者荣耀游戏(一款腾讯公司旗下的手机游戏)账号售卖信息,假意售卖游戏账号。2020年7月4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5173网络平台购买了该游戏账号,支付了人民币8000元。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收到钱款(5173网络平台扣除服务费805元)后,次日通过向腾讯客服申诉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找回并更改了绑定的手机号。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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