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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务农,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南皮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被害人高某某因厂子效益不好,到**村王某某(另案处理)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高某某犯小人为由需要办走关破小人仪式,高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走关破小人仪式,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害人孙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王某某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孙某某身上有鬼仙为由需要办出道立佛堂、开马绊仪式,孙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出道立佛堂、开马绊仪式,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0300元。

3、2018年9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王某某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身上有“鬼仙”为由需要办出道立佛堂的仪式,刘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出道立佛堂仪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7900元。

4、2018年10月份,被害人梅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村王某某家的**堂看“虚病”,王某某以被害人梅某某的女儿与佛有缘为由需要办出道立佛堂仪式,梅某某同意后,王某某联系李某某,王某某联系李某某,在王某某家的**堂内,由王某某充当大神、李某某充当二神办理出道立佛堂仪式,骗取梅某某人民币14100元。王某某以梅某某的儿子是童子需要办“换童子”仪式为由骗取现金360元。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是王某某的丈夫,在王某某给被害人看虚病期间,付某某有时候在场帮着王某某一起骗取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王某某的话,在王某某和李某某给被害人办理各种仪式期间,付某某帮助从事仪式准备工作、写堂单、分钱给李某某等协助工作。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另案处理人王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与被害人孙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梅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孙某某、高某某两人18000元、赔偿刘某某18000元、赔偿梅某某17000元,孙某某等人对付某某等三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和另案处理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鉴于付某某在诈骗活动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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