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626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甲、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利用蚂蚁网盟为依托,开发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在网上发布虚假兼职信息,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软件,后以激活费、升级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并层层分成。该犯罪集团按推广、培训、急聘、客服等分工合作,会员一次缴费99元等金额成为VIP会员后,培训人员提成15元(人民币,下略),推广人员提成55元,会员二次缴费99元等金额成为钻石会员后,培训人员分成3元,推广人员分成20元。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8年5月至8月受雇为该犯罪集团的推广人员,期间个人获利5300元,集团诈骗所得上亿元。
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鼓楼路87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向瑞安市公安局退赃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起诉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钟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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