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市人,打工,住河南省**市**区**街道**村**村**号**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山东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1月18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以来,刘某通过**庄等卫生室,从***医药公司套买复方磷酸口服溶液,后非法销售给朱某某及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牟利,获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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