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蚌埠市地方**局船**科科长,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付**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23日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