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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1********,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富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1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某(另案起诉)通过手机建立“牛牛”微信群,利用“牛大魔王”赌博软件邀请30余名玩家进群参与赌博,由刘某某担任群主,叶某某(另案起诉)担任管理员,按照5%的比例抽成。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提供给刘某某进行收支转账赌博的资金。经核对,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微信、支付宝收取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64808元。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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