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无名道路驾驶苏E7****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倒车时,与车后站立的行人查某某相撞,发生事故,导致查某某受伤及其义齿受损,后于2019年4月26日死亡。经苏大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查某某死亡符合自身病理因素所致的可能性大。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促进、加重作用,考虑为次要因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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