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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大石桥市**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营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至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陆续从大石桥市博洛铺镇**村村委会承包了该村*岭子北黄砂岗部分荒山,以搞养殖为名承包了该村10组北部黄沙坡12亩地(已被彭某某开采),转包了郝某某、佟某某从**村村民处转包的约41.1亩开荒地(已被郝某某开采),转包了杜某某位于**村**沟约36亩经济林(已被刘某某开采),2009年成立大石桥市**厂,2012年成立大石桥市博洛铺镇**建筑石矿有限公司,在以上荒山、开荒地、经济林地上开采风化岩,建设办公房、安置机器设备、堆放沙石料及尾矿,开采破坏了15.39亩林地,现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对其开采破坏15.39亩及占用的其他35.28亩地进行了绿化恢复。

经沈阳泓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5日现场勘查鉴定:付某某共占用土地面积总计114.56亩,其中林业用地98.02亩,非林业用地11.25亩、老石坑及道路5.29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其中付某某开采破坏的部分在地块3、4、5范围内,为87、14小班,地类为其他无林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2019年,大石桥市依据大石桥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日大政[2017]135号《关于调整大石桥市林地范围的批复》将部分已破坏不能恢复等情形的林地调出林地范围,变更大石桥市林业数据库。

经桓仁宏远林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7月30日现场勘查鉴定:付某某共占用土地面积总计114.32亩,其中林业用地21.27亩,非林业用地93.05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付某某现场指认,地块6为其破坏林地,面积为15.39亩,其中87.1小班2.05亩,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现场已栽植油松和刺槐。

以上事实,有书证、马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杜某某、王某某等十余名证人证言,有两份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后,对其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经恢复其破坏的林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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