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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间,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园区**路**号**大厦**号,未经批准,以**公司等名义,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以委托投资获取赠金等为由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任职安保,后兼职人事。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因他人报案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投资咨询委托服务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合同、合同信息表、本金及赠金返还证明、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穆某某、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报告书;5.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冻结手续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付某某未曾受过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超额退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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