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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84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乙,曾用名付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4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乙至禁渔区即义乌市上溪镇航慈溪寺西村段附近河道内,使用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尚未捕捞得任何水产品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未遂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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