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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为了防止鸟啄食他种植的西瓜,违反相关规定,自行在自家的西瓜地里架设了粘网。2020年5月26日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长北山派出所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网上粘了一只布谷鸟,已死。经鉴定,布谷鸟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付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主动到宜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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