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屯小区**号楼**室。2019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结伙在兰山区**镇**工业园一院内,在没有任何相关手续情况下,私自设立汽油、柴油加油机销售汽油、柴油。2019年3月13日案发后当场查扣95号汽油2.84吨,折合3832.1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04.65元;2019年3月13日案发后当场扣押0号柴油0.44吨,折合528.4升,经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2372.52元。该加油点于2019年1月至3月间,三次向李某某销售95号汽油,共计531元。该加油点于2018年3月至9月间,多次向丁某某经营的**木业销售0号柴油,共计17746元。该加油点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多次向张某某销售0号柴油,共计2472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的目的和数额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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