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延安市**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区**号院**号,现住延安市新区**号院**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陕J****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区鲁艺旧址公路处,后掉头由北向南行驶至桥沟路与双拥大道交接公路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658号血醇鉴定:付某某血醇浓度为152.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在深夜行人稀少时段,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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