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物业公司保安,暂住苏州市**西路**号苏州**物业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队)。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的外甥杨某戊(2007年3月出生)在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某工地内因墙体倒塌身亡,该警情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娄门派出所处理,当晚杨某戊的尸体被送往殡仪馆。2019年3月10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付某甲与杨某戊的父母杨某甲、付某乙及亲属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刘某某至娄门派出所准备开具去殡仪馆看杨某戊遗体所需要的证明,之后在大厅等待时,付某甲、杨某甲、付某乙、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刘某某等人先后进入设有门禁的办案区走廊,被警务人员要求退出时拒不配合,杨某甲、杨某丁、杨某乙与警务辅助人员陈某某推搡、拉扯,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付某乙抱住陈某某腰腹,杨某甲、付某甲对陈某某拳打、脚踢,杨某丁、杨某乙用手拍打陈某某,杨某丙将陈某某摔倒在地,杨某甲、付某甲、刘某某对倒地的陈某某踢踹。后经鉴定,陈某某此次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当场被民警控制、抓获。2019年3月21日,付某乙代表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等人向陈某某致歉并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1月24日,本院听取了公安机关的意见。
本院认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付某甲因亲属死亡情绪激动实施上述行为,且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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