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因被害人付某乙在被不起诉人付某甲住宅门前公路的对面空地上栽种刺树,付某甲与付某乙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付某甲打了付某乙鼻子一拳,导致付某乙鼻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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