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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7时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村,被害人付某甲向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索要2013年被打伤的医疗费用产生争执。付某乙用铁锤将付某甲头部砸伤,付某甲将付某乙鼻部打伤,致使付某乙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李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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