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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洞口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洞口县**宿舍**栋**单元**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24日18时左右,因相邻排水问题,袁某某与向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扭打,双方均摔倒在地,后经孙某某劝说后,双方停止了争执。过了半个小时,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得知其母亲袁某某被殴打后,与其哥哥付某乙开车来到向某某家院子里,质问向某某为何打袁某某,在向某某否认后,付某甲对向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向某某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向某某的轻伤系付某甲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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