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家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0时许,朱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付某甲一同去到广东省南海区**镇**村**路,两人分开在不同地点收废品,付某甲在南海区**镇**村**路**号住宅收废品时,看见废品中有一个铁锅内有钱,遂盗窃了该铁锅内人民币10162元、平安银行卡一张、农商银行存折一本,盗窃后将赃物放在一个纸箱内放到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上。之后付某甲与朱某某一起驾车离开准备回家。途中,付某甲告诉朱某某自己盗窃的行为,朱某某质问付某甲为何盗窃别人财物,后回到两人居住的出租屋内,朱某某清点了赃物,付某甲将钱带到其父亲付某乙家中与付某乙商量如何处理。付某乙要求将钱返还被害人,打电话给朱某某,朱某某同意,驾车取钱后返还,在路上付某甲接到一通电话要其收废品,后被抓获,随后朱某某亦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