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重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560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5日,周某某在贵州省水城县董地乡和欧某某登记结婚。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在明知周某某和欧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仍在瑞安市**镇**村等地,和周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8年11月10日,周某某在瑞安市妇幼保健院生育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的女儿。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给女儿办理户口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9月17日,周某某和欧某某登记离婚。当月27日,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和周某某登记结婚。案后,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及周某某取得被害人欧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基本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出生证复印件、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付某丙、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