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71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付某、何某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内,通过连信、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与他人以虚假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由付某负责文字联系、由何某某负责接听微信电话以及视频通话,编造看裸露小视频、交房租、还债等理由,先后向被害人张某某共骗取人民币3866.6元。现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付某于2020年6月2日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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