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交通肇事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728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安徽省**人,初中文化家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驾驶浙GT****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路至义乌市区。同日08时56分许,途经义乌市**大道**路开口地段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由徐某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