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728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1********,汉族,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家住**县**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驾驶浙GT****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街道**路至义乌市区。同日08时56分许,途经义乌市**大道**路开口地段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由徐某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义乌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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