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仝某某与朋友在洛阳市**县**镇**路**小区附近饭店吃饭喝酒。当日13时至20时,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在其朋友家中休息。当日2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驾驶车牌为豫C*****别克**轿车自**县**镇**路水岸**区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路**南路口**桥南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
本院认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一、法定刑为拘役,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二、无抗拒检查、逃跑等从重情节;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四、酒后与再次驾驶车辆的时间间隔较长,客观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张洲 陈西远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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