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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公路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龙溪街道龙桥大道龙溪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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