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汉族,大学本科,宿迁市**医院,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仝某某酒后驾驶苏NG****号小型轿车至宿迁经济开发区富康大道与北京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仝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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