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新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农场**号院**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0时10分许,酒后驾驶新A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山区碱泉三街路段时,被夜检夜查民警拦停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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