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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个体经商,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6日早上5点左右,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王某某夫妻二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村使用工业盐卤制造盐卤豆腐,当场扣押盐卤一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仝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故意不清,其生产的豆腐中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成分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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