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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盗窃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现住通辽市开鲁县****故意伤害罪20115月16日被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盗窃罪2017年9月13日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仝某甲从开鲁县回到奈曼旗大镇西毛盖图村其母亲家。因不满哥哥仝某乙酒后多言,仝某甲便劝仝某乙睡觉。趁仝某乙睡着,仝某甲持斧子将西卧室衣柜锁头砸毁,盗走仝某乙的现金10900元。后仝某乙报案。次日,仝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仝某乙对仝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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