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仝某甲从开鲁县回到奈曼旗大镇西毛盖图村其母亲家。因不满哥哥仝某乙酒后多言,仝某甲便劝仝某乙睡觉。趁仝某乙睡着,仝某甲持斧子将西卧室衣柜锁头砸毁,盗走仝某乙的现金10900元。后仝某乙报案。次日,仝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仝某乙对仝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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