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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砀山县**园**村**楼**号,住砀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于 2019年12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仝某某因患脑梗塞后遗症、烟雾病,一直未到案接受讯问,2020年3月28日因医治无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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