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一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汉族,本科文化,中国**有限公司海南项目经理部经理,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海南环岛高速公路及**联络线改扩建工程项目是海南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该项目涉及绕城高速的提升改造,且要保障**论坛国事活动交通通行。根据施工需要,该项目需建设沥青拌合站、水稳拌合站等场站和厂房。2016年10月,**集团与海口市秀英区**镇**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该项目选址在**中线八公里处右侧**大道**油库左侧的土地,租赁期限为2年。仝某某负责该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由其授权、同意公司项目部一分部机料部负责人陈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开工建设场站和厂房, 2016年10月份完工。共建有1座沥青拌合站、1座泡沫沥青站、1座改性沥青加工站、1座铁皮棚堆放材料场、7个简易板房。2017年5月5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秀英分局让**集团提交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以便尽快完善用地手续,合法使用土地。同年6月7日,**集团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秀英分局递交《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至案发,该局未批准该申请报告。
经查,绕城高速项目非法占用的土地主要为林地,**集团在该地建设场站和厂房,从未办理过林地征占用手续。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对涉案地块及林木种植条件毁坏程度、地类、面积进行鉴定,**集团场站和厂房建设占地总面积为89.39亩,全为Ⅰ级保护林地(均为公益林地),其中已硬化区域面积为27.42亩,未硬化区域面积为61.97亩。2018年1月31日,仝某某、陈某某到海口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集团已聘请绿化公司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了生态恢复。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对海南省国土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其中**集团场站和厂房水泥硬化的土地被规划为Ⅳ级保护林地22.3569公顷范围内,未涉及公益林地。
本院认为,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所在的公司积极进行了生态修复工作,经海南省规划调整后被毁坏的林地现已变更为Ⅳ级规划林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壮宇
2018年10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