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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邹某等9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刘某)(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原**足疗养生会所收银员,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 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3月1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7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代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共同出资登记设立了**足疗会所,经营足浴、保健推拿按摩、洗浴服务。后为非法谋利,代某与时任**足疗会所店长的邹某(另案处理)商谋,在会所增设性服务项目,由店长邹某全面负责,经理李某(另案处理)负责技师培训,主管舒某(另案处理)负责技师安排,客户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苏某(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客户,财务刘某某(另案处理)全面负责会所收支、工资和提成发放,收银员刘某、熊某负责收银、前台登记等,于2018年11月11日至12月17日,共同组织、协助组织卖淫一百余次。

其中,2018年12月15日晚,邹某通过微信招聘卖淫女二人来到**足疗会所,与会所原有一名卖淫女共三人从事卖淫活动。为逃避打击,12月16日,邹某向代某汇报后安排会所经理李某、客服经理陈某某、服务员闫某拿着各自身份证在会所三楼的**酒店登记了三间风情圆床房,当晚邹某安排会所三名卖淫女入住酒店从事卖淫活动,次日凌晨一时许,见两名男性嫖客来到会所用微信支付了976元后,由舒某、陈某某带领二人到**酒店卖淫女所在房间,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2018年12月18日凌晨一时许,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足疗养生会所疑似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便将现场上班的邹某、李某、舒某、苏某、陈某某、刘某、熊某等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12月21日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月7日代某投案自首。上述人员对**足疗会所存在的卖淫嫖娼活动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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