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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街道**路**巷**号,现住**,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于2020年1月11日被桐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7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泽轩,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开始,重庆市对国五排放标准车辆实施暂停上牌服务,重庆籍人员购买国五排放标准的车辆无法在本地上户,重庆某甲汽车销售公司、重庆某乙汽车销售公司、重庆某丙汽车销售公司等公司遂通过联系,负责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文某某(另处理)、曹某某(另处理),以每台车2500元左右的价格,委托文某某、曹某某在我市为重庆籍购买国五车辆的人员代为办理车辆上户手续,而重庆籍人员在我市办理车辆上户手续的条件必须要求在我市实际居住或者暂住。文某某、曹某某为使得上户手续办理成功,从中谋取利益,多次以150元-500元不等的价格从杨某某(另处理)、陈某某(另处理)、鄢某某(另处理)等人处购买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以下简称暂住登记证),用于给并未在我市实际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进行车辆上户使用。文某某分别找到在桐梓县二手交易市场上班的代某乙(另处理)、在上班的黄某某(另处理)、从事代办业务的杨某某(另处理)以及在遵义市黔北汽车检测站工作的鄢某某,向四人购买我市的暂住登记证。曹某某分别又找到杨某某、鄢某某购买我市暂住登记证。

其中,被不起诉人代某乙通过联系其侄子代某甲(另处理),代某甲通过联系时职于桐梓县**派出所的被告人舒某某(另处理),舒某某利用其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私自为并未实际在我市居住或暂住的重庆籍人员唐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暂住登记凭证办理了11个。文某某以每个500元的价格向代某乙购买,通过微信向代某乙转账7500元,代某乙以每个300元的价格向代某丙购买,向代某丙支付3300元,代某丙以每个150元的价格向舒某某购买,向舒某某转账1650元。现被不起诉人代某乙退还赃款4200元。2020年6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代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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