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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修车工人,户籍地:贵州省清镇市**村,捕前住贵阳市小河区**房。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又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1月13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张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W区1栋地下停车场,采用由张某某望风,代某某搭线发动电瓶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电瓶车盗走。涉案电瓶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所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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