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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代明俊)(公开版)_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xxxxxxxx11,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某某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晋D13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王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余吾镇刘村南路段时,会车驶入逆向车道内与沿该路段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无犯罪记录,无毒驾和酒驾等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代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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