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里**号,现住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9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辽L****2号小型轿车,沿龙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城市龙兴路周家路口北侧900米路段时,撞向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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