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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投案;同年8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1时55分,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民权县秋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生广场南门处时,与行人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弃车逃逸,在街上截停一辆黑色轿车,将其拉至睢县人民医院就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六月二十八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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