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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交通肇事案)_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005******,黎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组。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驾驶贵A39***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关岭自治县**镇**村往**村被害人张某某家行驶,驶至**通村公路*km+*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将张某某压于车下,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后多器官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代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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