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代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36********,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农民,住定远县**镇敬老院(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定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日6时39分左右,代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定远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定远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右转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皖******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代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员郭某某受伤,其间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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